张延红与王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8民初13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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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8民初1377号案件名称
张延红与王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富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王博;张延红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28民初1377号原告:张延红,女,1975年4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富县北教场温馨家园,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告:王博,男,1990年3月4日出生,汉族,富县村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原告张延红与被告王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张延红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延红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延红负担。 审 判 员 吴雪琴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任彩玲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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