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义云、绵阳市德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30执3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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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30执333号案件名称
袁义云、绵阳市德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清涧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袁义云;绵阳市德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30执333号申请执行人:袁义云,男,汉族,1986年7月3日生,住四川省珙县洛亥镇孟合村。被执行人:绵阳市德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天贵,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老马乡建庄村七组049号。申请执行人袁义云与被执行人绵阳市德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赔偿争议纠纷一案中,榆劳人仲案字[2020]第27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袁义云于2021年3月7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绵阳市德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负担执行费1828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5月7日通过12368送达向被执行人绵阳市德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绵阳市德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绵阳市德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绵阳市德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未能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于2021年5月7日对被执行人绵阳市德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使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本院于2021年7月2日通过委托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人民法院进行线下传统查控,发现被执行人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5、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袁义云未能向本院提供执行线索。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袁义云,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袁义云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绵阳市德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袁义云释明被执行人绵阳市德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袁义云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绵阳市德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绵阳市德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亚龙审判员 苗亚东审判员 白必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任 楷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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