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双柱、党万平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1026执7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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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1026执705号案件名称
王双柱、党万平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柞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王双柱;党万平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1026执705号申请执行人:王双柱,男,生于1986年1月5日,汉族,住柞水县,公民身份号码:61252XXXX601050812。被执行人:党万平,男,生于1975年4月7日,汉族,陕西省富平县人,住富平县,公民身份号码:61213XXXX504070337。申请执行人王双柱与被执行人党万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柞水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日作出的(2021)陕1026民初6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党万平逾期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双柱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党万平支付砂石款10008元,本院予以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党万平无股票、银行无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其名下购买的中国人寿保险实际现金价值4603.57元被我院扣划,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王双柱。经传统查控,被执行人党万平无房产登记信息。本次执行过程中均未能联系到被执行人党万平。已将其进行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已穷尽所有执行措施,经过跟申请执行人王双柱约谈,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任何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此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砂石款10008元,已受偿4603.57元,尚有5404.43元未能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苏小良审 判 员 兰国华人民陪审员 王承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程 凡书 记 员 宋 瑶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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