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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赵某某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426执286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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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426执286号之二
  • 案件名称

    郭某某、赵某某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黎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郭某某;赵某某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426执28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男,1974年4月9日生,住西井镇源庄村。被执行人:赵某某,女,汉族,1976年05月23日生,住黎城县洪井镇孔家峧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黎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黎民初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某某在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481131010100001361900_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9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正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秦晨可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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