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某、赵某某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426执286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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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426执286号之二案件名称
郭某某、赵某某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黎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郭某某;赵某某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426执28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男,1974年4月9日生,住西井镇源庄村。被执行人:赵某某,女,汉族,1976年05月23日生,住黎城县洪井镇孔家峧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黎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黎民初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某某在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481131010100001361900_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9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正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秦晨可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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