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翠萍赌博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122执1112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浙1122执1112号之一案件名称
赵翠萍赌博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缙云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赵翠萍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1122执1112号之一 被执行人:赵翠萍,女,1977年05月24日出生,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缙云县。现羁押于丽水看守所。 被执行人赌博罪一案,本院作出(2021)浙1122刑初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赵翠萍缴纳罚金150000元和追缴违法所得310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限制消费令,要求赵翠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赵翠萍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方式对被执行人赵翠萍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赵翠萍名下银行存款3116.66元已被本院扣划,其余账户分散且无大额存款,无处置价值。赵翠萍名下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已被本院冻结,但该保险公司的保单非分红型险种,无法处置。经采取上述执行措施,执行到款项3116.66元,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3116.66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赵翠萍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赵翠萍拒不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赵翠萍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综上,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被执行人赵翠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122执111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缴纳罚金和退出违法所得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郑小明 审判员虞波 审判员卢建龙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代书记员洪之媚 附: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没有相应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吉林市融博鸿泰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永吉分公司与解秀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21民初2014号 下一篇 郭某某、赵某某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426执286号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