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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超、陈佳伦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423民初48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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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423民初4807号
  • 案件名称

    张恒超、陈佳伦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鲁山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张恒超;陈佳伦;刘桂红;于红云;陈新民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23民初4807号原告:张恒超,男,1988年1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宝丰县。被告:陈佳伦,男,1995年12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被告:刘桂红,女,1971年5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被告:于红云,男,1968年9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被告:陈新民,男,1972年5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原告张恒超与被告陈佳伦、刘桂红、于红云、陈新民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恒超在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向本院表示不再预交案件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恒超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清青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治军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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