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恒超、陈佳伦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423民初48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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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423民初4807号案件名称
张恒超、陈佳伦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鲁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张恒超;陈佳伦;刘桂红;于红云;陈新民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23民初4807号原告:张恒超,男,1988年1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宝丰县。被告:陈佳伦,男,1995年12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被告:刘桂红,女,1971年5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被告:于红云,男,1968年9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被告:陈新民,男,1972年5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原告张恒超与被告陈佳伦、刘桂红、于红云、陈新民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恒超在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向本院表示不再预交案件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恒超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清青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治军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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