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尕某、周某等贺某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2722民初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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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青2722民初153号
  • 案件名称

    尕某、周某等贺某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杂多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杂多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尕某;周某;贺某
  • 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杂多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2722民初153号原告尕某,男,2001年8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户籍所在地杂多县,现住青海省杂多县,联系电话189XXXXXXXX。        原告周某,男,1981年02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杂多县,现住青海省杂多县,联系电话:181XXXXXXXX。        被告贺某,男,1975年05月0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县,现住青海省杂多县,联系电话139XXXXXXXX。        原告尕某、周某与被告贺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尕某、周某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被告主体不适格、需重新起诉为由,现原告尕某、周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尕某、周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5.40元,减半收取计727.70元,由原告尕某、周某负担。         审判员    刘文骥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才仁求占书记员    索南多丁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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