尕某、周某等贺某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2722民初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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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2722民初153号案件名称
尕某、周某等贺某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杂多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杂多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尕某;周某;贺某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杂多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2722民初153号原告尕某,男,2001年8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户籍所在地杂多县,现住青海省杂多县,联系电话189XXXXXXXX。 原告周某,男,1981年02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杂多县,现住青海省杂多县,联系电话:181XXXXXXXX。 被告贺某,男,1975年05月0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县,现住青海省杂多县,联系电话139XXXXXXXX。 原告尕某、周某与被告贺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尕某、周某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被告主体不适格、需重新起诉为由,现原告尕某、周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尕某、周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5.40元,减半收取计727.70元,由原告尕某、周某负担。 审判员 刘文骥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才仁求占书记员 索南多丁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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