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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同星罚金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8执1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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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8执1251号
  • 案件名称

    李同星罚金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旬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
  • 当事人

    李同星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旬阳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928执1251号 被执行人:李同星,男,2001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广西省临桂区。李同星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928刑初9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李同星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义务,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罚金10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启动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李同星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工商等财产信息,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06.68元缴纳罚金,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处于服刑期间且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陕0928执1251号案件的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以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高  爱  辉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吕      乐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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