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同星罚金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8执1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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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8执1251号案件名称
李同星罚金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旬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李同星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旬阳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928执1251号 被执行人:李同星,男,2001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广西省临桂区。李同星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928刑初9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李同星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义务,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罚金10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启动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李同星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工商等财产信息,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06.68元缴纳罚金,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处于服刑期间且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陕0928执1251号案件的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以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高 爱 辉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吕 乐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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