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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三虎、浙江高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6执5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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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326执594号
  • 案件名称

    周三虎、浙江高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周三虎;浙江高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326执594号 申请人:浙江高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78534315X3。法定代表人范熊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鑫,男,生于1992年12月19日,汉族,本科文化,住西安市灞桥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该公司法务经理。被执行人周三虎,男,生于1988年2月17日,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陕西省眉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326民初189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高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三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浙江高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本案应执行案款27212元和利息,违约金6572.3元,案件受理费322.5元,申请执行费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周三虎银行享有存款822.60元,本院依法予以扣划,对被执行人所有的陕CXXXXX(长安牌)车辆予以查封,暂不予处置。被执行人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周三虎未自动履行本案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本案应执行案款27212元和利息,违约金6572.3元,案件受理费322.5元,已执行到位案款822.60元,未执行案款33284.20元。经征得申请执行人浙江高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周三虎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案件的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 (2021)陕0326执59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万 里审 判 员   王 延 伟审 判 员   王 宏 让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蔡   文                        书 记 员  武   元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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