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小艳、荣国旗申请宣告自然人失踪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民事判决书(2021)陕0113民特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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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3民特73号案件名称
刘小艳、荣国旗申请宣告自然人失踪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刘小艳;荣国旗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陕0113民特73号申请人:荣国旗,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籍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磊,陕西省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人荣国旗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荣国旗称,被申请人刘某某,系申请人的母亲。被申请人于1994年6月离家出走,自此与家人再无联系。之后,申请人通过亲友并亲自到四处寻找,毫无音讯。至今,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时间已达27年以上,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3条第1款规定,向法院申请宣告刘小燕失踪。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刘某某,女,1966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籍住西安市雁塔区XX号XX号,系申请人荣国旗的母亲。申请人荣国旗提供的村委会证明及派出所证明均载明:“被申请人刘某某于1994年6月10日离家出走,申请人与家人四处寻找,至今无下落,已有27年之久”。申请人荣国旗申请宣告刘某某失踪后,本院于2021年6月1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刘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刘某某仍然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明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失踪。刘某某下落不明已满二年,本院发出寻找刘某某的公告也已满三个月,刘某某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荣国旗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 宣告刘某某失踪;二、 指定荣国旗为失踪人刘某某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史 伟 萍 二 〇 二 一 年 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史 艺 华 打印:史艺华 校对:张梦雪 2021年 月 日送达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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