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韩秀芹、朱树林林业承包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04执16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04执163号
  • 案件名称

    韩秀芹、朱树林林业承包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韩秀芹;朱树林
  • 案件缘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04执163号申请执行人:韩秀芹,女,195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朱树林,男196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申请执行人韩秀芹与被执行人朱树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吉0204民初35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标的359403.95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秀芹与被执行人朱树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发现被执行人朱树林名下江淮牌车辆一辆并已对该车辆进行评估拍卖,因该车辆流拍申请人申请以流拍价格33737元以物抵债。本案于2020年9月1日民事诉讼立案,被执行人于2020年10月29日将其名下坐落于吉林市昌邑区房屋转移登记至其女儿朱贺名下,现申请人已对该转移登记行为在昌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现正等待最终判决结果。现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吉0204执1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全伟审判员  张亚民审判员  金博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墨扬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