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星年华电器有限公司、广东江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103民初357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1103民初3575号案件名称
安徽省星年华电器有限公司、广东江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滁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安徽省星年华电器有限公司;广东江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103民初3575号原告:安徽省星年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苏滁现代产业园新安江路现代工业坊5号厂房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MA2NXMA64M。法定代表人:年四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广东江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太平菱溪工业园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588303458H。法定代表人:邰文,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安徽省星年华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江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安徽省星年华电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星年华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星年华电器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396元,减半收取计8198元,由原告安徽省星年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春孺人民陪审员 张 龙人民陪审员 俞华珍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凌振华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