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艳美、李振元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4执436号之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执436号之二案件名称
李艳美、李振元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李艳美;李振元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4执43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艳美,住河南省兰考县。委托代理人:宋海玥。被执行人:李振元,住西安市阎良区。本院立案执行的李艳美与李振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4民初214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李振元应支付申请人李艳美货款111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本案执行费1565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振元名下无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其名下有机动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予以查封(轮候)。经在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李振元亦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信用惩戒措施已实施。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江涛执行员 代发振执行员 白凌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建宁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何小丽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0知民初436号 下一篇 花仁图雅、青照日格图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内0526民初44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