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何小丽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0知民初4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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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知民初436号案件名称
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何小丽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何小丽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知民初436号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如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湖北智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晨,湖北智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小丽,女,198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小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万元”,同日,原告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动撤诉系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虹审 判 员 刘殳扬人民陪审员 李 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苏晓玲书 记 员 马丽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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