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仁图雅、青照日格图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内0526民初44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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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526民初4456号案件名称
花仁图雅、青照日格图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审理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花仁图雅;青照日格图;陈金莲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内0526民初4456号原告:花仁图雅,女,1980年5月1日出生,蒙古族,牧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身份证码:152327198005017723。被告:青照日格图,男,1981年7月21日出生,蒙古族,牧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陈金莲,女,1977年7月13日出生,蒙古族,牧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系被告1配偶)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花仁图雅诉被告青照日格图、陈金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花仁图雅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利息[(60000元×0.02元×20个月=24000元,2018年12月19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60000元×0.0128元×11个月=8448元,2020年8月21日至2021年7月19日的利息)]共计:92448元;2、要求二被告继续以借款60000元为基数按利率1.28%,自2021年7月20日至清偿止的利息;3、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8年12月9日二被告以急用钱还贷款为由向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当时被告出具一枚60000元的借据,约定利息为2分,约定10日内还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至今。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二被告青照日格图、陈金莲欠原告花仁图雅借款本利合计92448元,此款由二被告于2021年10月20日前偿还35000元,于2022年6月1日前偿还28724元,于2022年10月1日前偿还剩余28724元;原告放弃自2021年7月20日起继续计算利息的主张。案件受理费2112元,减半收取1056元,由二被告青照日格图、陈金莲共同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以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永 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宝音朝古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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