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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九盈科技有限公司、邓国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06执575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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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106执575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成都九盈科技有限公司、邓国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成都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成都九盈科技有限公司;邓国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06执57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成都九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抚琴西路108号四川自修大学综合楼二楼。法定代表人:杨云浩,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曹俊,四川法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涛,四川法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邓国军,男,1989年03月0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106民初109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执行成都九盈科技有限公司与邓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金额19293.99元及利息,执行费189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邓国军名下的款项3237.52元扣划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成都九盈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邓国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文书,但被执行人邓国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本院依职权在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成都市某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邓国军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另委托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邓国军的户籍地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邓国军名下无房屋、无车辆、无股票基金、无理财产品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邓国军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毛 娜审判员 阳宇航审判员 刘福猛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谌晓华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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