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培荣、陈杰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川0921财保2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0921财保23号案件名称
程培荣、陈杰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蓬溪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程培荣;陈杰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921财保23号申请人:程培荣,男,汉族,生于1990年12月10日,住四川省江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茂华,四川诚中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杰,男,汉族,生于1985年10月5日,住四川省蓬溪县。申请人程培荣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杰持有的公司股权(占公司股权的25%)予以冻结。申请人程培荣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程培荣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杰持有的公司股权(占公司股权的25%),冻结期限为3年。冻结期间不得转让、变卖和办理过户手续。案件申请费2,420元,由申请人程培荣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赵振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彭 鸿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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