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颖、信少凯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04民初7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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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204民初729号案件名称
梁颖、信少凯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唐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梁颖;信少凯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04民初729号原告:梁颖,女,197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唐山市古冶区。被告:信少凯,男,1982年8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唐山市丰南区。原告梁颖与被告信少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梁颖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颖撤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梁颖负担。审判员 李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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