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宏飞、蔡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03执9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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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03执971号案件名称
王宏飞、蔡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延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王宏飞;蔡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03执971号申请执行人:王宏飞,男,汉族,1982年11月2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现住延安市安塞区曾盛小区三号楼5单元601室,公民身份证号码:612624198211020913。被执行人:蔡华,男,汉族,1984年3月24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现住延安市安塞区建华镇窑湾政村窑湾村,公民身份证号码:610624198403243917。本院在执行王宏飞与被执行人蔡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作出的(2021)陕0603民初4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蔡华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宏飞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蔡华名下有存款登记信息已被冻结本案属于轮后冻结、无有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税务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暂时无法全部履行,且同意本院依法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蔡华名下有存款登记信息已被冻结本案属于轮后冻结、无有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税务登记信息,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依法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3执97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 飞审判员 杜志波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樊乐乐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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