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亮亮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329执195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0329执1956号案件名称
董亮亮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伊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董亮亮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329执1956号被执行人:董亮亮,男,汉族,1985年10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关于董亮亮罚金一案,伊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329刑初12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董亮亮应于判决生效后缴纳罚金20000元。因董亮亮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于2021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本院分别两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的方式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发现被执行人董亮亮银行存款均余额太少,且账号长期未浮动,无可供执行财产。三、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通过实地调查的形式对被执行人户籍地伊川县城关镇石窑村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四、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还在服刑中)。综上所述,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董亮亮负有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孟欣审 判 员 张锁乾审 判 员 李新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兼) 崔 辉书 记 员 李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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