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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新更、何百起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民终12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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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民终12125号
  • 案件名称

    江新更、何百起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江新更;何百起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民终121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新更,男,198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百起,男,198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上诉人江新更因与被上诉人何百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21)豫0183民初5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6号立案后,依法采取独任审理方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新更在规定期间内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新更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李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娄亚敏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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