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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屈妮妮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8执4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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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8执490号
  • 案件名称

    陕西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屈妮妮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陕西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屈妮妮;任壮;屈崔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8执490号申请执行人:陕西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陕西佳县佳芦镇北门坡36号。法定代表人:马青山,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恒,系该公司法务。被执行人:屈妮妮,女,汉族,生于1989年6月19日,住陕西省佳县。被执行人:任壮,男,汉族,生于1985年9月22日,住陕西省佳县。被执行人:屈崔平,男,汉族,生于1966年12月27日,住陕西省佳县。申请执行人陕西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屈妮妮、任壮、屈崔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828民初6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屈妮妮、任壮、屈崔平偿还申请执行人陕西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3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1年8月17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4.4‰计算,下欠利息99399.19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850元、执行费3386元。在执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屈妮妮、任壮、屈崔平偿还申请执行人陕西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3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1年8月17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4.4‰计算,下欠利息99399.19元);二、上述债务由被执行人屈妮妮、任壮、屈崔平于2021年9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于2022年3月31日前偿还本金33000元;三、借款利息待借款本金偿还完毕后另行协商;三、支付案件受理费1580元、执行费3386元。达成协议后,申请执行人陕西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陕西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经审查该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又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终结执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动履行和解协议,否则,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828执490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本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志耀审判员  张少锋审判员  武 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建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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