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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青正农资有限公司、黄桂智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326执392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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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326执392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广西南宁青正农资有限公司、黄桂智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福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广西南宁青正农资有限公司;黄桂智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326执39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广西南宁青正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科园大道31号财智时代A112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913232511。法定代表人:韦福明,总经理。被执行人黄桂智,男,197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永福县。申请执行人广西南宁青正农资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桂0326民初92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黄桂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黄桂智欠申请执行人广西南宁青正农资有限公司货款23000元,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5302元,交纳执行费252元,退申请执行人预交案件受理费466元,余下执行款14584元兑付给申请执行人。二、目前被执行人黄桂智尚欠申请执行人广西南宁青正农资有限公司货款8416元,由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工资归还申请执行人货款,在2021年12月份(农历)付清。三、本案执行费252元,案件受理费466元,由被执行人黄桂智承担。双方自愿达成以上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应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福县人民法院(2021)桂0326执392号案件的执行。终结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支付任意一期欠款,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案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的,应当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对尚在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再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孟明权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徐 毓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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