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锦、田尧伟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25执恢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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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25执恢195号案件名称
王锦、田尧伟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礼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王锦;田尧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425执恢195号申请执行人:田某某,男,198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乾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9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礼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申请执行人田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某某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20)陕0425民初111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田某某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王某某支付借款26000元。本院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约定被执行人王某某先付2000元, 剩余执行款20000元,从2021年10月份开始每月月底前清偿1500元直至执行完毕为止。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王某某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425执恢1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魏 超 宏审 判 员 李 高 超审 判 员 李 文 忠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斌 斌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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