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南郑区支行、李静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03执59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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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03执595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南郑区支行、李静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汉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南郑区支行;李静;汉中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03执5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南郑区支行。负责人周健,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肖建军,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李静,女,生于1980年2月12日。被执行人汉中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娟,该公司执行董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南郑区支行与李静、汉中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20)陕0703民初169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李静在2020年9月6日前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南郑区支行逾期借款本息后,双方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继续履行;二、从2020年10月起,如再发生违约超过两期,则解除双方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李静在前述合同解除条件成就后30日内偿还下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南郑区支行全部借款本息;三、汉中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李静的还款承担连带责任至李静所购房屋办理抵押登记之日。案件受理费2613元,由李静负担。履行期限届满后,李静、汉中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南郑区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李静、汉中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车辆、工商登记信息,李静有银行存款324元,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划拨,汉中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少量存款,已被本院依法冻结;李静、汉中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李静无工商登记信息。3、本院通过汉中市南郑区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南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郑区管理部查询,李静名下登记有位于汉中市南郑区***镇*****1幢2**8室,已被本院依法查封;其名下无工商、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汉中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营土木工程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销售,旧房拆迁,物业管理服务等。4、本院于2021年9月1日、9月9日分别传唤被执行人李静、汉中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静称其现在广州照顾小孩上学,近期无法回汉,其也在想办法筹钱,但未具体落实,暂无能力履行。汉中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因资金链断裂,负债较大,涉案较多,该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保证金账户已被多家法院重复冻结,亦无能力足额履行。5、另查明汉中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开发的晨昕怡园项目系移民搬迁结合项目,其给移民搬迁户支付了移民搬迁补贴款,现汉中市南郑区移民搬迁办公室应付其移民搬迁补贴款100余万元,汉中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给汉中市南郑区移民搬迁办公室提出拨款申请,其愿意用移民搬迁补贴款支付本案借款;但该款预计在2021年年底才能到位;故暂无履行能力执行。6、本院已将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24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7、本院已对李静、汉中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8、上述执行情况,本院通过面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对本院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国辉审判员 吴晓红审判员 龙海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米 娇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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