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星元、郭有祥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5执恢25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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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执恢2528号案件名称
胡星元、郭有祥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定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胡星元;郭有祥;郝俊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5执恢2528号申请执行人:胡星元,男,汉族。被执行人:郭有祥,男,汉族。被执行人:郝俊有,男,汉族,生于1979年2月7日,住定边县杨井镇阳湾村,居民身份号码:612726197902076311。申请执行人胡星元与被执行人郭有祥、郝俊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陕0825民初66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郭有祥、郝俊有向申请执行人胡星元偿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25元。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胡星元与被执行人郭有祥、郝俊有私下兑付全部案件款,申请执行人胡星元申请撤销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胡星元以已与被执行人郭有祥、郝俊有私下兑付案件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21)陕0825执恢25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李 燕审判员 白小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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