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绥红、王晓丹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086执8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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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086执886号案件名称
赵绥红、王晓丹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东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赵绥红;王晓丹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086执886号申请执行人:赵绥红,女,196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银行职员,住东宁市。被执行人:王晓丹,女,1976年5月3日出生,汉族,银行职员,住东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绥红与被执行人王晓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晓丹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王晓丹在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东宁办事处有个人公积金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晓丹在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东宁办事处个人公积金的存款40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传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迮伟真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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