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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秋月、姚博文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18)湘0822执恢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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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18)湘0822执恢311号
  • 案件名称

    谭秋月、姚博文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桑植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谭秋月;姚博文;蒋洲琼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湘0822执恢311号申请执行人:谭秋月,女,1966年9月13日出生,土家族,住桑植县。被执行人:姚博文,男,1977年9月20日出生,土家族,住桑植县。被执行人:蒋洲琼,女,198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执行谭秋月与姚博文、蒋洲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27日给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借款5万元,2022年12月31日前支付5万元,余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在首执案件中缴清,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8)湘0822执恢3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肖 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葛俊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七)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八)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九)行政执行标的灭失的;(十)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提级执行的;(十一)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的;(十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了委托执行手续,且收到受托法院立案通知书的;(十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前款除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终结执行的,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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