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世友、冕宁县兴友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3433执6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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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3433执648号案件名称
李世友、冕宁县兴友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冕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李世友;冕宁县兴友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3433执648号申请执行人:李世友,男性,1987年1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冕宁县,邓宗翠,女性,1987年12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冕宁县复兴镇中心村9组86号。被执行人:冕宁县兴友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冕宁县城厢镇箱厂巷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33MA62H4UN21。法定代理人:布文友,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海,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李世友、邓宗翠与冕宁县兴友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标的62720.12元,现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21)川3433执6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蒙先审判员 金 涛审判员 魏 萍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刘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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