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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龙海、黄明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6执9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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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326执921号
  • 案件名称

    刘龙海、黄明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刘龙海;黄明辉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眉 县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326执921号申请执行人:黄明辉,男,生于1961年7月4日,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眉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刘龙海,男,生于1971年11月4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太白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明辉与被执行人刘龙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326民初126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执行案款30000元,诉讼费525元。本案执行费35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甚微,申请执行人表示不予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登记车辆已抵债,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并对其作出限制消费措施。本案应执案款30000元,诉讼费525元,已执案款0元,未执案款30000元,诉讼费525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326执92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冀有会审 判 员    王宏让审 判 员    杨长会                          二O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召兵                              书 记 员    贾  兰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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