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陇县应急管理局、陇县丽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行政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7执恢4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327执恢43号
  • 案件名称

    陇县应急管理局、陇县丽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行政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陇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陇县应急管理局;陇县丽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行政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327执恢43号申请执行人:陇县应急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327MB2992239XW。委托代理人:闫国录,系陇县应急管理局职工。委托代理人:苏玉峰,系陇县应急管理局职工。被执行人:陇县丽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陇县丽厦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飞,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7059651940A。申请执行人陇县应急管理局与被执行人陇县丽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2019)陕0327行审7号行政裁定书确定:准予强制执行陇安监罚字(2018)第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陇县丽厦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缴纳剩余罚款500000元的处罚决定。申请费50元,由陇县丽厦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裁定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本院依法终结了案件执行,后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剩余罚款400000元。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查明:陇县丽厦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9年12月20日名称变更为陇县丽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并划拨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838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本案执行到的案件款83800元。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本案剩余案件款316200元履行达成如下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于2021年12月31日之前向申请执行人履行82000元;于2022年6月30日之前向申请执行人履行82000元;于2022年12月30日之前履行完剩余案件款152200元。被执行人还应缴纳案件受理费5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900元。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的和解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21)陕0327执恢4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周平审 判 员 王建敏审 判 员 李建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付阳扬书 记 员 李潘刚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