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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向志林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91民初474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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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191民初474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向志林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向志林;杜建兴;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91民初4742号之一原告: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负责人:李柏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富,四川全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四川全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向志林,女,198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被告:杜建兴,男,198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第三人: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园中区科技中三路5号国人大厦A栋4楼402单元。法定代表人:曹元平,职务不详。裁定理由:原告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告向志林、杜建兴、第三人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向志林、杜建兴、第三人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结果:准许原告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诉。诉讼费负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4元,由原告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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