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晋江分公司、张仕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闽0582民初14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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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闽0582民初14139号案件名称
上海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晋江分公司、张仕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晋江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上海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晋江分公司;张仕辉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582民初14139号原告:上海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晋江分公司,住所地晋江市青阳街道长兴路288号宝龙国际社区6#楼1楼物业用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581105184F。主要负责人:涂振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顺发,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张仕辉,男,198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原告上海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晋江分公司与被告张仕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晋江分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海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晋江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晋江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0元,由上海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晋江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永星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许一凡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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