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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永冠超市有限公司、湖南绣天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6执14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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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26执1417号
  • 案件名称

    甘肃永冠超市有限公司、湖南绣天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平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甘肃永冠超市有限公司;湖南绣天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26执1417号申请执行人甘肃永冠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林家庄4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505313233571。法定代表人:胡正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吉繁,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湖南绣天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天岳新区创新创业园一期3栋第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6MA4QUURC31。法定代表人:唐丹斌。总经理兼执行董事。关于甘肃永冠超市有限公司与湖南绣天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作出的(2021)湘0626民初5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绣天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甘肃永冠超市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湖南绣天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甘肃永冠超市有限公司退还货款50000元、支付违约金9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20年4月11日至2020年4月30日,以本金8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日至退还全部货款之日止,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自判决书确定付款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负责本案受理费619元,申请执行费673.68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同时向被执行人湖南绣天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7月1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银行存款、机动车、证券、工商及不动产登记等进行查询;在平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对被执行人的公积金进行调查。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南绣天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涉及多起执行案件;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湖南绣天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并予以冻结;发现被执行人湖南绣天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处有存款,本院依法予以冻结,因前述账户已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等法院冻结,此次属于轮候冻结,本院无法提取,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向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送达参与分配函,目前未收到反馈;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湖南绣天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天岳新区创新创业园一期3栋第三层的经营场所已经停产,本院于2021年9月1日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湖南绣天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天岳新区创新创业园一期3栋第三层处的机械设备,并于2021年9月11日进行扣押;前述被扣押机械设备因涉及其他诉讼,目前正在审理阶段,故本院暂无法处置。通过上述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采取执行措施的其他财产线索。2021年9月23日,对被执行人湖南绣天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对申请执行人甘肃永冠超市有限公司进行约谈时一并告知,其对本院调查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和措施无异议,亦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采取执行措施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时表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4日,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标的货款50000元、支付违约金9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案受理费619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本案被执行人湖南绣天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采取执行措施的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甘肃永冠超市有限公司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626民初5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京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朱铭章书 记 员 王益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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