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千红、阮腊梅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503民初10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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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03民初1070号案件名称
马千红、阮腊梅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渭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马千红;阮腊梅;霍广华;王丽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陕0503民初1070号原告:霍广华,男,1965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渭南市华州区。。原告:王丽,女,196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渭南市华州区。。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惠妍,陕西沃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千红,男,197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渭南市华州区。。被告:阮腊梅,女,197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渭南市华州区。。原告霍广华、王丽与被告马千红、阮腊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霍广华、王丽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惠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千红、阮腊梅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霍广华、王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承担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2.本案诉讼费及律师代理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马千红、阮腊梅系夫妻关系,二人因业务需要资金周转向二原告借款200万元。二原告碍于朋友情面于2014年1月24日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给被告马千红账户转账200万元,二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条,约定借期两年,月息2分。2016年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二被告称暂无法归还请求延期6个月,并于2016年5月重新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再次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在借条上签字承诺保证归还借款本息。但2020年起二被告仍未还款且不接原告电话,现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马千红、阮腊梅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霍广华、王丽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为二被告出具的借条原件一张、中国建设银行转账凭条、以及银行流水明细,证明原告将借款以转账形式交付给二被告,后被告马千红、阮腊梅和被告的表哥马千山给原告归还过利息。本院对原告所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马千红、阮腊梅系夫妻关系,二人以承包工程需资金周转为由,经原告之兄霍广州介绍向原告借款,原告霍广华于2014年1月24日以银行转账方式给被告马千红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号为:XXXXXXXXXXXX3117)转账人民币200万元。二被告给二原告出具了借条,约定借期两年,月息2分。借款到期后经二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称暂无法归还请求延期6个月,并于2016年5月15日给二原告重新出具了借条,内容为:“借条 今借霍广华、王丽贰佰万元整,借期六个月,月息2分月接。小写(2000000.00)借款人:马千红 阮腊梅 1399163XXXX 1899238XXXX 2016年5月15日”。借款再次到期后经二原告催要,二被告在借条上签字承诺归还借款,内容为:“本人马千红以上贰佰万借款本金利息直至还清 马千红 2018年元月15日”、“本借款保证归还。阮腊梅 1390913XXXX 2018.8.23”。二被告借款后将利息清偿至2016年12月底,后经二原告多次催要再未归还过借款本息。本院认为,被告马千红、阮腊梅以承包工程资金周转为由,经原告之兄霍广州介绍,于2014年1月24日从原告霍广华、王丽处借款200万元并约定了借款期限及利息,借款到期后于2016年5月15日又延期借款,并重新给二原告出具借条的事实清楚,有二被告出具的借条原件、银行转账凭条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原告霍广华、王丽与被告马千红、阮腊梅之间的借贷关系真实存在且合法有效。双方约定借期6个月,月息2分,借款到期后二被告仅将利息清偿至2016年12月底,未归还借款本金,故对原告霍广华、王丽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00万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在借条中约定借款借期为6个月,利息为月息2分,原告现主张利息按照月息2分计算。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原、被告间借款本金200万元的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利息应按月息2分,即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二被告清偿借款之日,借款利息应按二原告起诉之日即2021年5月6日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5.4%计算。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千红、阮腊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霍广华、王丽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272元,由被告马千红、阮腊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 峰人 民 陪 审 员 李 宝 军人 民 陪 审 员 刘 晓 霓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雨 露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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