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某某、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2民初19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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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2民初1981号案件名称
薛某某、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沅陵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薛某某;徐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22民初1981号原告:薛某某,女,1987年8月1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沅陵县人。被告:徐某,男,1984年6月24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原告薛某某与被告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薛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薛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薛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薛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姚祖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涂显卫书 记 员 向 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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