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清志、中建不二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192执12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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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92执1297号案件名称
王清志、中建不二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王清志;中建不二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0192执1297号申请执行人王清志,男,1976年1月9日生,住吉林省农安县新农乡黄岗村德源堂屯6组。被执行人中建不二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法定代表人王爱卿,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清志与被执行人中建不二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一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吉01民终26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本案执行费用。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扣划被执行人中建不二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名下招商银行731902268310403_00005帐户内存款共计90985.63元,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将上述执行回款89739.63元支付至王清志提供的邮政储蓄帐户。本案经本院强制执行完毕,执行费1246.00元由被执行人中建不二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缴纳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特通知如下:本案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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