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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张晋珑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503执7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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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503执725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张晋珑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张晋珑
  • 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503执725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负责人:鲁彬先,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耀毅,该行职工。被执行人:张晋珑,男,1984年2月出生,住天水市麦积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与被执行人张晋珑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晋珑名下无房产、银行存款以及工商登记信息。其名下有汽车一辆,因时间较长,处置无益,故未处置。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的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信息,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XX元的债权无法实现。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0503民初13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霍学锋审判员  陈 昊审判员  樊江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旸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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