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超超、赵建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鲁1102执18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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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102执1855号案件名称
李超超、赵建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日照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李超超;赵建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鲁1102执1855号申请执行人:李超超。被执行人:赵建君。申请执行人李超超与被执行人赵建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1102民初90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经查明,本案被执行人赵建君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李超超借款本金68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建君主动履行付款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李超超6825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作出的(2020)鲁1102民初901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李超超与被执行人赵建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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