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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辉、石潜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3执3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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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23执356号
  • 案件名称

    钟辉、石潜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辰溪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钟辉;石潜;王韬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3执356号申请执行人:钟辉,男,1964年4月17日生,住湖南省辰溪县。被执行人:石潜,男,1991年8月14日生,住湖南省辰溪县。被执行人:王韬,男,1993年6月15日生,住湖南省辰溪县。委托代理人:王志考,男,1969年6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辰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钟辉与被执行人石潜、王韬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钟辉与被执行人石潜、王韬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2020)湘1223民初7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终结执行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万兴龙审 判 员  廖清华审 判 员  余志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鄢 晶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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