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辉、石潜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3执3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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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3执356号案件名称
钟辉、石潜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辰溪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钟辉;石潜;王韬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3执356号申请执行人:钟辉,男,1964年4月17日生,住湖南省辰溪县。被执行人:石潜,男,1991年8月14日生,住湖南省辰溪县。被执行人:王韬,男,1993年6月15日生,住湖南省辰溪县。委托代理人:王志考,男,1969年6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辰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钟辉与被执行人石潜、王韬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钟辉与被执行人石潜、王韬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2020)湘1223民初7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终结执行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万兴龙审 判 员 廖清华审 判 员 余志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鄢 晶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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