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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沈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702民初68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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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民初6846号
  • 案件名称

    任某、沈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张掖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任某;沈某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甘0702民初6846号原告:任某,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 被告:沈某,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人,住临泽县。 原告任某与被告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以“证据不足,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任某的上述请求,理由正当合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779元,减半收取389.5元,由原告任某负担,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389.5元。 审判员闫建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苏欣书记员刘婷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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