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利武、吉林省十七度红酒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04执恢4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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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执恢434号案件名称
徐利武、吉林省十七度红酒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徐利武;吉林省十七度红酒有限公司;王立军;于莉莉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04执恢434号申请执行人徐利武,男,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吉林省十七度红酒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康路889号恒客隆超市2楼十七度红酒专柜。法定代表人王立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立军,男,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于莉莉(王立军妻子),女,住址同王立军。关于申请执行人徐利武与被执行人于莉莉、吉林省十七度红酒有限公司、王立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朝法执字第15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吉林省十七度红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徐利武借款1,100,000.00元;二、被告吉林省十七度红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徐利武尚欠借款1,100,000.00元的利息(自2014年1月1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被告王立军、于莉莉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3、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标的为1,100,000元及利息,执行到位0元。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手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朝法执字第15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伟超审判员 郑青春审判员 王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佳萍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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