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全兴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李芝梅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6执8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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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6执811号案件名称
陕西全兴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李芝梅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陕西全兴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李芝梅;何宏军;何会侠;何会琴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6执811号申请执行人李芝梅,女,生于1952年11月28日,汉族,农民,住眉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申请执行人何会侠,女,生于1972年3月11日,汉族,农民,住眉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申请执行人何会琴,女,生于1978年3月15日,汉族,农民,住扶风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申请执行人何宏军,男,生于1975年11月18日,汉族,农民,住眉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陕西全兴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671356261X0,住所地:眉县。法定代表人:赵西全,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赵斌智,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特别授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326民初706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人李芝梅、何宏军、何会侠、何会琴与被执行人陕西全兴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应执行案款2600031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54元,申请执行费29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9月26日,被执行人陕西全兴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还款保证书:2021年9月30日前还款20000元;2021年10月30日还款5000元;剩余6254元于2021年11月30日还清。申请人李芝梅、何宏军、何会侠、何会琴同意此还款计划且已领取案款20000元。该案和解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还款保证书自动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本院恢复案件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326执8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万 里审 判 员 王 延 伟审 判 员 王 宏 让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蔡 文书 记 员 武 元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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