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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丰茂商贸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22执8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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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22执883号
  • 案件名称

    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丰茂商贸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蓝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丰茂商贸有限公司;西安白鹿现代农业集团有限公司;钱拴才;蔡海茹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22执883号申请执行人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利安,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徐君锋,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陕西丰茂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俊刚,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西安白鹿现代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拴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欠欠,女,汉族。被执行人钱拴才,男,汉族。被执行人蔡海茹,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丰茂商贸有限公司、西安白鹿现代农业集团有限公司、钱拴才、蔡海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1)蓝证执字第3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6月4日通过司法邮递的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2、本院分别于2021年6月3日、4月2日、8月6日、9月23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四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其在银行有存款、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等信息。3、本院于2021年6月4日冻结了四被执行人在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4、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蔡海茹名下车牌号为陕A6XXXX马自达牌汽车一辆,查封了被执行人钱拴才名下车牌号为陕A1XXXX雅阁牌汽车、陕AVXXXX长安牌汽车、陕A9XXXX丰田牌汽车、陕A6XXXX北京牌汽车。5、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钱拴才名下位于西安市雁塔区长安西路房产一套。6、本院于2021年9月6日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寻找被执行人,并在当地调查了解其财产状况,无结果。7、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且通过司法邮递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决定书和限制消费令。8、上述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23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其名下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我院的调查情况表示认可,其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行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闫导利审判员  李跃波审判员  潘西社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雪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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