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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景美、张景齐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5民终13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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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5民终1355号
  • 案件名称

    张景美、张景齐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本溪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张景美;张景齐;赫永琴;桓仁满族自治县五里甸子镇大镜沟村腰营第六居民组
  • 案件缘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5民终13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景美,男,1986年9月9日出生,满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农民,住桓仁满族自治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景齐,男,1982年9月7日出生,满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住北京市平谷区。上诉人(原审原告)赫永琴,女,1959年2月1日出生,满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农民,住桓仁满族自治县。上诉人张景齐、赫永琴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景美,男,1986年9月9日出生,满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农民,住桓仁满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桓仁满族自治县五里甸子镇大镜沟村腰营第六居民组,住所地:五里甸子镇大镜沟村腰营六组。负责人董德平,该组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焦瑛,桓仁正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张景美、张景齐、赫永琴因与被上诉人桓仁满族自治县五里甸子镇大镜沟村腰营第六居民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辽0522民初20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景美、张景齐、赫永琴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民事裁定,指令一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事实及理由:原审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5条规定,张景美、张景齐、赫永琴向原审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被上诉人桓仁满族自治县五里甸子镇大镜沟村腰营第六居民组辩称,同意一审法院裁定,应驳回张景美、张景齐、赫永琴的上诉请求。张景美、张景齐、赫永琴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确认五里甸子镇大境沟村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土地台账中地块名称为电站地(原地块名称:自家门前地),地块代码为00562号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张景美、张景齐、赫永琴所有;2、案件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桓仁满族自治县五里甸子镇大镜沟村腰营第六居民组承担。原审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土地使用权纠纷,张景美、张景齐、赫永琴与桓仁满族自治县五里甸子镇大镜沟村腰营第六居民组主张使用权。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的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据此,原审裁定如下:驳回张景美、张景齐、赫永琴的起诉。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承包合同纠纷;(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三)土地经营权侵权纠纷;(四)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纠纷;(五)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六)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七)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八)土地经营权继承纠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张景美、赫永琴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张景齐非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张景美、张景齐、赫永琴是否享有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其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故张景美、张景齐、赫永琴的起诉应予驳回。张景美、张景齐、赫永琴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驳回张景美、张景齐、赫永琴的起诉结果正确。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秀菊审 判 员 高广明审 判 员 郑 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丛光璐书 记 员 陈 楠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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