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仓星、张存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5民初74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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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民初7493号案件名称
魏仓星、张存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定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魏仓星;张存财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25民初7493号原告魏仓星,男,汉。被告张存财,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仓星诉被告张存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仓星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仓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元,由原告魏仓星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秦鹏程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白兆博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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