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洋与北京中泓恒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115民初147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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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15民初14735号案件名称
王海洋与北京中泓恒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王海洋;北京中泓恒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华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15民初14735号原告:王海洋,男,197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亮,北京市鼎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中泓恒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后辛庄村北昊建路6号。法定代表人:宋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泓儒,男,该公司总经理助理。被告:北京京华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乡小寺村。法定代表人:刘秀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国英,北京正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梦晓,北京正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王海洋与被告北京中泓恒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华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王海洋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海洋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海洋撤回起诉。审 判 员 张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刘娇书 记 员 高淼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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