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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823执7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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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0823执707号
  • 案件名称

    邹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峡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邹友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823执707号被执行人:邹友,男,199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干县人,住江西省新干县。被执行人邹友罚金纠纷一案,峡江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5日作出的(2017)赣08刑初5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邹友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邹友的银行存款1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提取上述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他财产权利、收入;二、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龚晓兵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春良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823执707号被执行人:邹友,男,199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干县人,住江西省新干县。被执行人邹友罚金纠纷一案,峡江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5日作出的(2017)赣08刑初5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邹友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邹友的银行存款1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提取上述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他财产权利、收入;二、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龚晓兵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春良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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