葸某、甘南浪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作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甘南华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索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3001民初1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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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3001民初1117号案件名称
葸某、甘南浪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作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甘南华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索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作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葸某;甘南浪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甘南华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索某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甘3001民初1117号原告:葸某,男,汉族,甘肃省合作市人,住甘肃省合作市当周街530号4栋4单元50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后某,甘南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南浪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合作市念钦街52号。 法定代表人:敏某1,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甘肃赛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作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合作市当周街42号。 法定代表人:马某,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甘肃赛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南华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作市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敏某2,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索某,男,回族,原工作单位甘南浪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住甘肃省合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甘肃赛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葸某与被告甘南浪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甘南华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索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葸某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葸某以证据不足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甘南浪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甘南华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索某诉讼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葸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83元,减半收取3541.5元,由原告葸某负担。 审判员 姜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袁玉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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