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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建工谊建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同济建设有限公司、上海益冉装璜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3民初237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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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3民初23735号
  • 案件名称

    上海建工谊建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同济建设有限公司、上海益冉装璜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上海建工谊建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科胜幕墙有限公司;上海同济建设有限公司;上海益冉装璜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3民初23735号原告:上海建工谊建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姜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建,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同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张晔。被告:上海益冉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沪宜路XXX号。法定代表人:张文纯。被告:上海科胜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杨牛。原告上海建工谊建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同济建设有限公司、上海益冉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科胜幕墙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后,原告上海建工谊建材料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建工谊建材料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建工谊建材料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本案诉讼费予以免收。审 判 员 陈晔法官助理 王丹书 记 员 王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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