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工谊建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同济建设有限公司、上海益冉装璜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3民初237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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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3民初23735号案件名称
上海建工谊建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同济建设有限公司、上海益冉装璜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上海建工谊建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科胜幕墙有限公司;上海同济建设有限公司;上海益冉装璜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3民初23735号原告:上海建工谊建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姜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建,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同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张晔。被告:上海益冉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沪宜路XXX号。法定代表人:张文纯。被告:上海科胜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杨牛。原告上海建工谊建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同济建设有限公司、上海益冉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科胜幕墙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后,原告上海建工谊建材料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建工谊建材料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建工谊建材料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本案诉讼费予以免收。审 判 员 陈晔法官助理 王丹书 记 员 王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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